在二十一世紀的開端,臺灣成功的加入WTO,使得大家更尊重智慧財產權,「拒用非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之物品」已成為所有著作權人共同的口號!為提昇臺灣的國際形象,仍需國人共同遵守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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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播說明與範圍:
一、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例如:電視臺在頻道內播放MTV。(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二、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例如:航空公司在電視牆或航空器之螢幕上播放他人視聽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授權方案:
- 文教單位:各級學校員工內部觀賞或學生電影欣賞、幼教單位(幼稚園及安親班)、兒童英語補習班等、兒童遊樂場所等非營利性之播映、各級學校圖書館等。
- 政府機關:內政部、國防部、文化中心、地方法院及鄉鎮市公所等。
- 飯店旅館業。
- 企業團體:私人企業團體、俱樂部、三溫暖、健身房、工廠、廟會、百貨公司、賣場、遊樂園等。
- 交通運輸業:遊覽車、各縣市公車、臺汽、臺鐵及供民眾搭乘的小巴士等交通工具、船舶、飛機等。

